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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征询意见 2012年11月26日
据《劳动报》报道,近期,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该立法项目主要规范居住证的申办、核定、签发以及持证人的待遇等内容,与来沪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目前,草案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希望个人和单位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个人和单位可以将意见、建议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12年12月2日。邮寄地址为“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为“fzbshc@shanghai.gov.cn”。
聚焦草案
居住证种类: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申请办理不同种类的《居住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A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但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C证;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T证。
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居住证》A证的申请人进行评分。经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A证;《居住证》C证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累积分值,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转办《居住证》A证。《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
持证人待遇:例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就读。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持《居住证》C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还有,《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