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13年01月22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10年8月13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及《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的规定,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宗旨: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第三条  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的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组成。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的产生。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人民银行、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实行席位制,可以连任,委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时,由委员所在机关新任人员自动接任;其他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管委会的组成结构组织推荐提名,报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3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是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推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
       (二)出席管委会有关会议;
       (三)完成管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管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并发表意见;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管委会有关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   对管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制订、修改管委会章程。
      (十四)需要管委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主任委员或5名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也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带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交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查,决定是否列入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单位应向会议提出关于议题的说明,并附相关政策依据和必要的背景材料,如涉及其他部门,应附其他部门意见。列入管委会议题的材料,管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3天送交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参加管委会会议可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管委会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管委会表决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议结束后,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管委会决议,并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各位管委会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