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3年01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三、资金列支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次调待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各市,缓解当期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抓好资金调度,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2月9日起,各市(含所属县、区)养老金调整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5点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至调整工作结束为止。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结束后,总结报告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