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01月22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工人 50周岁,女干部 55周岁,下同)的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的固定职工,现正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二、补保原则: 
       1、职工自愿参保。个人不愿参保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3、首次养老金待遇一次核定;
       4、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三、补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办法: 
       1、补缴费标准。
       符合补缴费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为30000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 1000元(不满1周岁部分不予递减),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0000元。
补缴费后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额度为8600元。(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帐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2、退休待遇计发。补保人员首次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为54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帐户中划拨1/120。
       补保人员参保后,补参保当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今后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补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仍有结余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属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上述人员在补缴费时,须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其中市本级补保人员缴费标准为600元/人,三县补保人员缴费标准为400元/人。补保缴费后按规定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四、办理程序:
       符合补保条件的人员,职工本人应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核。复核确认的,集中办理参保补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手续。
       各县补保人员,由各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复核,统一到各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按规定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市本级补保人员,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个人缴费后,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缴费情况,从缴清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发放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补保后,原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5〕8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费、补助费等待遇,不再享受。
       五、其他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