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3年01月22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主管部门,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有关待遇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凡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技工院校毕业生享受大专生同等待遇;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享受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今后凡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均可按上述规定待遇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