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实名制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01月22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通过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推进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不仅能够真实反映新增就业情况,还能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提供参考。对此,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工作平台,认真做好就业实名制相关工作。
       二、加快发证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平台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加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进度,对于符合领证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及时做好就业或失业登记。
       三、做好就业登记。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调动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平台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中及时登记就业,确保9月底前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登记就业比例达到90%以上。
       四、完善用工登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在办理录用备案前,应填写《录用人员登记表(新)》(见附件),到市、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所有的新录用人员,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中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后,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劳动者本人保管。